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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4-14 15:39 来源:正蓝旗人民政府

  正蓝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公  告

  (第2号)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呈现局部零星点状散发状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严峻复杂,黑龙江、广西百色、辽宁葫芦岛、江苏苏州等地疫情仍未平息,2月15日满洲里市又报告5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目前,正值冬(残)奥会举办期、节后返岗复工高峰期,为有效做好我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落实管控措施

  (一)凡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正蓝旗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凡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正蓝旗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人员暂缓来(返)正蓝旗。确需来蓝的,需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旅途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方可来蓝。抵正蓝旗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嘎查、村)和单位报告,抵旗后第1、3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进行自我健康监测14天。在第2次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需暂时居家隔离,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二、及时主动报备

  (一)已公布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的低风险区域前14天内已经抵旗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随后执行3天内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并完成自我健康监测管理至抵旗后的第14天,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不得外出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二)凡绿色行程码带星号人员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来(返)旗的人员抵旗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申报是否曾经到过中高风险区域。如曾于14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按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执行,如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抵旗后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进行自我健康监测14天。在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需暂时居家隔离,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三)由额尔古纳市、满洲里市(含扎赉诺尔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东乌珠穆沁旗、二连浩特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额济纳旗等自治区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来(返)旗人员,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未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需在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报告。

  (四)请2月1日以来有满洲里市旅居史,或与满洲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布的病例有轨迹交叉及时空伴随等情况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目前,满洲里市各交通道路和市区出入口已经实行交通管制,请近期有满洲里出行计划的群众立即取消行程,不要前往。

  三、做好个人健康管理。自锡林郭勒盟外低风险地区来(返)旗人员,建议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抵旗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尽可能减少外出,严禁进入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咽痛等症状,请立即报告所在社区(嘎查、村)和所在单位,不要带病上班、上学,及时就近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居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健康码出现红、黄码情况,或出行相关地区近期内有疫情发生,要立即向社区(嘎查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并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四、注意个人防护。请广大居民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群密集场所、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时,仍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一米线等防疫规定,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提高对来自和途经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邮件、快件和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输入传播风险的防范意识。严禁购买来历不明、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食品,尽量避免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通过网购快递渠道购买商品。通过电商、微商等渠道购买的商品,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对快递物品的内外包装消毒后就地拆封丢弃入垃圾桶,做好手部消毒再取出物品,尽量不将快递包装带回家中。

  五、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疫苗接种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是落实多病共防的重要措施之一。请广大居民朋友尽快就近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就近前往接种点进行加强免疫接种。

  六、落实返岗(校)健康监测。全旗各生产经营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员工、师生错峰有序返岗(校),做好节后员工、师生的返岗健康监测、旅居史核查等工作。

  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2月15日